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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亮与王建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417号 原告徐文亮,男,汉族,1994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王建卫,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原告徐文亮诉被告王建卫、中国人民财产保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417号

原告徐文亮,男,汉族,1994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王建卫,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原告徐文亮诉被告王建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亮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徐文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文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徐文亮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军

人民陪审员  宋德奎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沅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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