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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桃花与吴飞飞、王超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629号 原告李桃花,女,汉族,1964年3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永强,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飞飞,男,汉族,1992年7月10日出生。 被告王超杰,男,成年。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629号

原告李桃花,女,汉族,1964年3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永强,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飞飞,男,汉族,1992年7月10日出生。

被告王超杰,男,成年。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陶韬。

原告李桃花诉被告吴飞飞、王超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桃花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李桃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桃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李桃花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军

人民陪审员  宋德奎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沅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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