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12号 原告李维艳,女,汉族,1962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炎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琦,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学献,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艳与被告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艳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维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维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李维艳负担。 审 判 长 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