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851号 原告:柴德成,男,1948年4月24日生,汉族。 被告:徐静,女,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德成与被告徐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德成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柴德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柴德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德成负担。 审判员 李银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肖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