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79号 原告(反诉被告)梁锦,女,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向红,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孟辉,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仕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秦华,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梁锦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6月23日,原告(反诉被告)梁锦提出本诉的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反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梁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梁锦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梁锦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