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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锦与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79号 原告(反诉被告)梁锦,女,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向红,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孟辉,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79号

原告(反诉被告)梁锦,女,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向红,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孟辉,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仕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秦华,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梁锦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6月23日,原告(反诉被告)梁锦提出本诉的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反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梁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梁锦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梁锦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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