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65号 原告河南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铁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秋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晖,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威,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洪杰,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62元,减半收取8581元,由原告河南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