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27号 原告王军艳,男,汉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荆东亮,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鑫方圆二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支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华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艳与被告郑州市鑫方圆二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艳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军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军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6元,减半收取2493元,由原告王军艳负担。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