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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胜与宋乃平、冯灵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613号 原告王永胜,男,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 被告宋乃平,男,汉族,1954年5月10日出生。 被告冯灵芝,女,汉族,1955年9月4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哲利,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613号

原告王永胜,男,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

被告宋乃平,男,汉族,1954年5月10日出生。

被告冯灵芝,女,汉族,1955年9月4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哲利,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宁,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胜与被告宋乃平、冯灵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胜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永胜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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