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613号 原告王永胜,男,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 被告宋乃平,男,汉族,1954年5月10日出生。 被告冯灵芝,女,汉族,1955年9月4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哲利,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宁,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胜与被告宋乃平、冯灵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胜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永胜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