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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永胜与殷套岗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699号 申请执行人闫永胜,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殷套岗,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闫永胜申请执行殷套岗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永胜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699号

申请执行人闫永胜,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殷套岗,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闫永胜申请执行殷套岗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永胜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上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魏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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