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374号 原告:闫信合,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松苗,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璐,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彭武刚(曾用名:朱俊坡),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潇洒,该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闫信合诉被告彭武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闫信合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信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信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闫信合负担。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沅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