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858号 原告霍新社,男,汉族,1966年10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威,郑州市中原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荣峯,男,1979年出生。 被告郑州博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原告霍新社诉被告马荣峯、郑州博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新社于2014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霍新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霍新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新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军 人民陪审员 宋德奎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宏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