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35号 原告靳晓东,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勤玉,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宏文,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骈双宝,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州市旧城改造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子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晓东与被告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市旧城改造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晓东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晓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晓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靳晓东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