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87号 原告黄文韬,男,汉族,1984年6月30日出生。 被告王臻。 被告郑州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涵,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林锋,该公司客服中心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韬与被告王臻、郑州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韬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文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文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黄文韬负担。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