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537号 原告马岚,女,回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房地产联营公司。 被告马福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岚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房地产联营公司、马福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岚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岚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