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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岚与郑州市中原区房地产联营公司、马福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537号 原告马岚,女,回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房地产联营公司。 被告马福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岚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房地产联营公司、马福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537号

原告马岚,女,回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房地产联营公司。

被告马福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岚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房地产联营公司、马福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岚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岚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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