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863号 原告付滢,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海超,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秦艳峰。 被告秦福奎。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滢与被告秦艳峰、秦福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滢负担。 审判员 白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