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13号 原告于卫涛,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银凤,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艳龙,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玉平,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卫涛与被告朱银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卫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卫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于卫涛负担。 审判员 白鸽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