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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慧良与吴焕琴、陈东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918号 原告何慧良,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焕琴。 被告陈东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慧良与被告吴焕琴、陈东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918号

原告何慧良,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焕琴。

被告陈东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慧良与被告吴焕琴、陈东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慧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慧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慧良负担。

审判员  白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滨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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