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055号 原告唐平学,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俊令,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青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平学与被告侯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平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平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元,减半收取503.50元,由原告唐平学负担。 审判员 白鸽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