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078号 原告娄红升,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晓伟,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朝晖,男,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毓,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录军,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荣,女,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红升与被告王朝晖、刘金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红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红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娄红升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