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52号 原告张桂仙,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汝国,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如眉。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仙与被告田如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桂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桂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桂仙负担。 审判员 白鸽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