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28号 原告张健,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毛珊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与被告毛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健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