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576号 原告付某某,女,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聂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59年8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东,河南仟问(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臧岩,女,汉族,1985年6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小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