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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与何某乙、何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660号 原告何某甲,男,1938年9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小花,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乙,男,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 被告何某丙,女,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660号

原告何某甲,男,1938年9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小花,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乙,男,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

被告何某丙,女,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某乙、何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郑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饶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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