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492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1985年6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兴华,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勋,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女,汉族,1986年1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卢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8月25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郑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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