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中民二初字第1673-3号 原告河南省银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法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小会,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润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三英。 被告郑州市润德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三英。 被告陈三英,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英州,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桂英,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银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润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润德门窗有限公司、陈三英、陈英州、焦桂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银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银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5050元,由原告河南省银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审 判 员 白 鸽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 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