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834号 原告河南邦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雨来。 委托代理人盛新建,郑州市二七区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承磊,郑州市二七区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洪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邦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洪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邦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邦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邦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鸽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