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850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1年2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广晓,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特立,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郑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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