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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758号 原告:刘某,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熊某某,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11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758号

原告:刘某,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熊某某,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11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饶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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