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758号 原告:刘某,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熊某某,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11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饶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