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088号 原告:周某某,男,1959年3月5日生,汉族。 被告:索某某,女,1962年11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郑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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