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362号 原告姚春芳,女,汉族,1960年1月19日生。 原告陆瑶,男,汉族,1986年5月15号生。 委托代理人栗辅红,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卫红,女,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化周,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向红,女,汉族,26岁。 被告陈涛,男,汉族,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春芳、陆瑶诉被告荆卫红、刘向红、陈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春芳、陆瑶于2014年10月16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春芳、陆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春芳、陆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538.5元,由原告姚春芳、陆瑶负担。 审判员 张郑军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号日 书记员 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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