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332号 原告:崔某某,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秀敏,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琴英,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耿某某,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耿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7元,减半收取1968.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叶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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