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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800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57年8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雪松,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姬某某,女,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800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57年8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雪松,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姬某某,女,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小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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