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650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1970年11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闫耀军,上海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鹏,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孙某,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闫耀军,上海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鹏,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甲,男,汉族,1988年5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苏建军,二七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乙,男,汉族,1923年1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建军,二七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孙某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孙某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孙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郑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李帅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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