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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785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0年8月7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59年11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785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0年8月7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59年11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魏志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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