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556号 原告:朱某某,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卫萍,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叶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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