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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556号 原告:朱某某,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卫萍,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10月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556号

原告:朱某某,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卫萍,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叶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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