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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保与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236号 原告:李占保,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远芝,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岩,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236号

原告:李占保,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远芝,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岩,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登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保诉被告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保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占保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占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占保负担。

审 判 长  李军波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常佩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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