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468号 原告:李某,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帅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金山,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7元,减半收取793.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常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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