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572号 原告李明霞,女,汉族,1965年4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米东升,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丹,女,汉族,1983年4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霞诉被告王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霞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明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李明霞负担。 审 判 长 张郑军 审 判 员 李银辉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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