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明霞与王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572号 原告李明霞,女,汉族,1965年4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米东升,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丹,女,汉族,1983年4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霞诉被告王丹健康权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572号

原告李明霞,女,汉族,1965年4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米东升,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丹,女,汉族,1983年4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霞诉被告王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霞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明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李明霞负担。

审 判 长  张郑军

审 判 员  李银辉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保贵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