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085号 原告李天顺,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秀敏,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华,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井桂花,女,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秀敏,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华,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井新华,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云娜,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顺、井桂花与被告井新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顺、井桂花于2014年9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天顺、井桂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天顺、井桂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李天顺、井桂花负担。 审 判 长 李军波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人民陪审员 李 宁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佩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