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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顺、井桂花与井新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085号 原告李天顺,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秀敏,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华,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井桂花,女,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085号

原告李天顺,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秀敏,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华,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井桂花,女,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秀敏,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华,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井新华,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云娜,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顺、井桂花与被告井新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顺、井桂花于2014年9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天顺、井桂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天顺、井桂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李天顺、井桂花负担。

审 判 长  李军波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人民陪审员  李 宁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佩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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