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415号 原告:李某甲,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宁,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伟,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叶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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