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618号 原告王中建,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小寸,女,1969年10月3出生,汉族,与王中建系夫妻关系。 被告阎庆生,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建与被告阎庆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中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中建负担。 审判员 白鸽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