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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315号 原告:杨某,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315号

原告:杨某,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佩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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