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066号 原告王树德,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华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鲁保国,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德与被告鲁保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树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树德负担。 审判员 白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