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621号 原告赵义梅,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士中,男,194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与赵义梅系夫妻关系。 被告王继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义梅与被告王继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义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义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义梅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