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623号 原告王联合,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宇,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小松,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岩。 被告刘翔。 被告徐绅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联合与被告贺岩、刘翔、徐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联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联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联合负担。 审判员 白鸽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