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中民二初字第1742号 原告赵亚伟,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兆道,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胜松,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新靓,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建钢,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伟与被告孙新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亚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亚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以上共计2070元,由原告赵亚伟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审 判 员 白 鸽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