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66号 原告赵福智,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乾宏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智与被告河南乾宏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福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福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福智负担。 审判员 白鸽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袁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