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752号 原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治功。 委托代理人:徐捷,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红,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常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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