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42号 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项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志,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楠,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翟晶晶,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翟晶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