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340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2年5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9月22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郑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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